本报讯(记者关春瑜 实习生朱德喜) 去年7月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一女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游泳训练,结果在广州体育学院游泳池溺水而死,死者家属认为游泳池一方侵害消费权益,愤而将该院告上法庭。究竟谁该对死者负责?昨天上午9时,该案在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
据原告称,去年7月25日中午12点多,高先桂(原告妻子,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人事保卫科科长,44岁)与同事25人在广州体育学院(被告)游泳池进行赛前训练,结果没多久,高的同事就发现高先桂不见了,同事用池边一竹竿伸入池水中拨动,才发现有人溺水了。由于现场没有救生员,高的同事把高先桂打捞上来,并送白云区人民医院救治,但她因溺水时间太长,抢救无效于当天18时30分死亡。
原告认为死者溺水的直接原因是当日游泳池深水区没有救生员,导致高先桂溺水时没能被及时发现抢救,死者通过单位统一付款才能进入游泳池,因而死者的消费权益应当受到保障。原告还称,该游泳池以投标形式承包给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郭建强,没有书面承包合同,没有成文的管理措施,也没有安全制度和卫生健康方面的约束,因此死者家属认为广州体育学院应负全部责任,赔偿死者家属60多万元。
被告不服,认为原告家属是参加中转站工会组织的游泳训练,广州体育学院只与中转站发生法律关系,与高先桂毫无关系,事故责任不在广州体育学院,现场安全措施不应由该院负责。
由于双方对该案存在很大的分歧,法院表示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证实后再度开庭。本报记者将进一步追踪报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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