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名忠 蒋明 实习生上官虹)宝安区法院昨天对“垃圾王”状告沙井镇政府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资格不符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曾炳森原为沙井镇某收购站的经理。他在起诉书中诉称,他从1998年5月起授权业务主管郑海明与沙井镇芙蓉尾工业区蚝二工业区管理办公室签定了一份“废品回收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蚝二工业区将下属各厂废料交于原告独家代理收购。2001年初,被告在未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出动有关人员阻止原告正常的回收经营。2001年元月7日,芙蓉尾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函辖区各厂,要求各厂自元月15日起将废旧物资交其统一收购,废止了原告的回收、经营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与原告签定2001年蚝二工业区的废旧物资回收协议或判令被告将蚝二工业区废旧物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
法院认为,原告曾炳森起诉镇政府的依据是一份《代理收购废旧物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甲方系沙井镇芙蓉尾工业区管理办公室,乙方是沙井镇蚝二村委,丙方是郑海明(其中郑海明未在协议上签名),根本与原告曾炳森及被告沙井镇政府无关,因而可以认定,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均不符合,所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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