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香港新科实业有限公司属下两间电子厂的182名保安,将自己的老板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厂方无视工人超时工作的事实,侵吞了本属于他们的927万元加班费。
保安:“新科”在玩数字游戏
被告上法庭的两家电子厂———东莞新科电子厂和东莞新科磁电制品厂均隶属于香港新科实业有限公司。其中,1989年9月投产的东莞新科电子厂是宏远工业区内的首间高科技工业企业,东莞新科磁电制品厂则是昆腾、迈拓、三星等全球主要硬盘生产企业的主要供货商,在全球的电脑硬盘磁头制造业中占据重要位置。
据一名告状的保安称,企业规模很大,员工众多,仅保安就有两百多人。自1995年以来,厂方对保安人员规定的工作制度是每天工作12小时(这可以从工卡上每日的打卡纪录中找到依据),每月按照22个工作日计算,实际上每月都要超出好几天工作日。尽管如此,厂方在计算工资时,却从未将每天4小时以上的加班计酬。
一些保安表示,由于相信“新科”这样的大企业肯定会规范行事,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他们没有计较是否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仔细算计过自己的应得利益,厂里规定多少就是多少。长期以来,保安们都是按照厂方的既定制度默默工作,从未意识到这种制度的“不合理性”。
今年3月,磁电制品厂辞退了一名员工,该员工因经济补偿等权益问题与公司发生了争议。这起劳资纠纷成为点火索,开始引起保安们对自身权益的关注。
3月27日晚,保安陈某、刘某召集20余名保安,一起对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及实际收入进行核对。结果发现,工资单上加班时间的计算与实际加班时间有很大出入,即每月正常出勤22天每天4小时的加班时间未计算在内,工厂只按照8小时给实际工作了12小时的保安们付薪;每月除去轮休日以29天计,少计双休日加班时间28小时。换言之,每人每月至少白干了116小时。这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中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而且在计算加班费方面,企业也没有遵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1∶1.5、1∶2、1∶3的比例计酬。
一名保安指着工资条说:“厂里口口声声说给了我们12个小时的工资,实际上是在玩数字游戏。”
“新科”:计酬方法没有错
记者曾于13日致电新科电子厂,该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层人士拒绝记者前往采访,但在电话中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表示,新科的保安确实是每天工作12小时,实行“二班倒”制度,但这种制度已实行了12年,一直未有人提出异议。企业在保安入厂前已双方商定“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按12小时付酬,不存在侵权问题”(申诉保安否认入厂前已被告知,双方亦未曾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法》所规定的8小时法定工作日,为何“新科”定为12小时,该人士解释称,外商在内地投资,看中的是劳动力成本较低,若完全按《劳动法》执行,无疑会增加企业成本。他补充说,现在国内的外资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实行这样的制度。他同时表示,对于《劳动法》,企业会慢慢适应。该人士对“按12小时计酬”的解释是,企业已经按每月工作12小时的“标准”支付了保安的基本工资。将此基本工资,统一按“8小时工作日”的规定来除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再根据此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付加班费,因而没有少付分文加班费。
另据了解,两厂从4月1日起已对这一制度进行“整改”,将保安的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天8小时,这一改动亦大大降低了基本工资标准。据一位姓惠的保安透露,他原来的月基本工资是731元,现在则降到了502元。
28日,新科电子厂和新科磁电制品厂的负责人罗镒权在回答记者的电话采访时明确表示,“新科”作为一家大企业,决不会占工人的这点便宜。
仲裁部门:陈年老账不算数
4月16日,同属一个娘家的保安们联名向东莞市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厂方支付1995年以来超时加班费及各项补偿费用,总计927万元,在这份要求赔付的长长清单中,最少的赔付额也有四五千,最高的达到十万多。仲裁委于5月17日作出了裁决,认为保安们索取多年来“加班费”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的60天申诉时效,因此不予支持,只要求厂方补付5月10日前60日的8小时之外3小时工作的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保安对此裁决感到十分失望,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始的一幕。
对于此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尚抱一丝希望的保安们曾派代表专程赴京咨询了北京辛吉宇劳动保障咨询中心,该中心主任邢新民认为,根据劳动部1996年4月25日对山西省劳动厅复函“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处于连续或连续状态的,在其行为终了时,计算为一次违法行为”,两百多名保安一直在新科公司工作,被克扣加班费的行为应系连续侵权状态,因此,厂方应赔偿被克扣的所有加班费。
目前,东莞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这宗闹得沸沸扬扬的民事官司。道理究竟掌握在谁手里?保安们的“陈年老账”到底能否争取回来?本报将对此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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