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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告错对象 受害者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1日10:50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朱静记者朱泳武) 上海长宁区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罕见的民事赔偿案件:两位市民诉称因无故被他人告上法院而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损失,现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3958元。

  两原告是一对沈姓姐妹,原居住在本市安西路412弄某号。她俩向法院诉称:今年2月20日,王先生以她俩侵占其所有的安西路412弄某号房屋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她俩立即搬出该房。两原告一贯遵纪守法,在接到被告起诉状副本和法院传票后,邻居朋友不明真相,纷纷询问,造成她俩心理压力巨大。姐姐胆结石发病,无法上班,做水产生意的妹妹则为此事不得不奔波于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房管所,损失了一个月的营业收入。为了应诉,姐妹俩还出钱聘请了律师。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系争的房子既非沈氏姐妹的户籍所在地,姐妹俩也从未将房屋借给别人使用,更谈不上存在她俩侵占房屋的事实。王先生发现自己告错了对象,于3月17日提出撤诉。沈氏姐妹认为,王先生在没搞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起诉,侵害了她俩的名誉,造成她俩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要求赔偿损失,其中精神损失费2000元。

  记者昨天电话采访了被告王先生。王先生称沈氏姐妹是在“瞎搞”,并否认自己当时撤诉是因为告错了人。至于其他情况,王先生不愿细谈,他表示“庭上会见分晓”。

  据了解,这样的案件在本市法院实属罕见,记者为此请教了几位专家。他们认为,此案的出现,给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看,法院受理此案是正确的,但在实体审理中应非常慎重。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错告另一方,通常只承担败诉责任;也就是说,你告错人,你付出的代价就是打不赢这场官司,律师费、诉讼费白花。至于错告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错告是否侵犯了他人名誉权,这在审判实践中还未曾有过判例。

  据悉,长宁区法院定于6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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