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两名小学四年级的孩子,只因一年多以前在一起玩耍时的一场意外,竟然两次成了公堂上的原被告双方。日前,道里区法院审结了这起11岁孩子告10岁孩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今年11岁的陈甜与10岁的解佳,同在一个小学校读书。1999年11月5日下午放学后,两个孩子一起来到某幼儿园玩海盗船。两人互相悠来悠去很高兴,忽然,9岁的陈甜栽倒船头,将两颗前门牙碰掉。只有8岁的解佳立时慌了神,马上将双方父母找来将陈送到医院,医院为其处置并将两颗门牙种植上。同年12月24日和去年1月12日,陈甜被分别诊断为种植牙有Ⅰ度松动、左侧门牙Ⅱ度松动。于是在去年,陈的法定代理人就此事将解佳推上被告席。法院当时判决双方对此次纠纷已发生的费用各承担50%。
但今年4月12日,风波又起。经我市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小陈甜上切牙脱落及松动,属十级残。看着好好的孩子成了“残疾”,无奈之下,陈甜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又一次将小解佳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经审理认为,小陈甜被摔伤时,两个孩子均未满14周岁,双方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对此次纠纷均应负有责任,对以后的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费各应承担50%。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解佳给付陈甜今后治疗费250元、伤残补助费4016元。(文中涉及未成年人均系化名)(陈宁本报记者杨晓宁)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阅手机短信顶级新闻每天得新款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