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6月5日消息:据法制日报今天报道,由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7·7柳州“公交车坠江”责
任事故案昨日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于志华、郝志臻、吴峥、李树华、罗茂良、潘艳阳、
潘天明、彭昌恒、刘和平有期徒刑3年至6年6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5日,柳州市建设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生产安全工作
的于志华违反规定,将未经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的壶东大桥伸缩缝维修工程任务列入同年6月的生产计划表,下达给下属第四工
程处实施。
7月3日,伸缩缝施工进入主桥桥面,郝志臻、吴峥在组织夜间施工时,未按规范指导潘艳阳等民工安装隔离栅、设
置标志灯,而是在半幅施工区与行车道之间用摆成直线的水泥墩代替“隔离栅”。潘艳阳明知潘天明、彭昌恒、刘和平无有关
就业凭证,也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仍指派他们进入工地施工。
李树华、罗茂良未能履行职责到现场对施工进行管理、检查和督促,致使事故隐患未能发现并纠正。施工期间,吴峥
不坚守岗位,擅自把自己的职责托付给潘艳阳;而潘在答应吴的委托后也离开了工地,使施工现场无人监管。
7月7日晚,因雷雨大风使桥面及施工现场照明灯熄灭无法施工,但施工人员离场后,桥面上只留下5个水泥墩。2
2时许,于志华等人路过桥面时,虽发现留置的水泥墩会成为事故隐患,但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排除险情,当晚22时30分左
右,壶东大桥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致79人死亡,公交车报废。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阅手机短信顶级新闻每天得新款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