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严女士携带两张欠条到普陀法院状告前夫陆先生,要其归还借款14.5万元。第一次庭审中,严女士委托律师称,她与陆先生于1997年11月离婚,1998年6月、1999年1月,陆先生先后两次向严女士借款,并留下了两张欠条,但事后他就再也不提还钱的事,严女士故而将他告上法院。
陆先生却反驳道,欠条虽是自己的笔迹,但却是在一次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根据严女士拿出的两张纸照抄的,其中一张欠条落款1998年6月25日,那天自己正好在江苏省东台市出差,有当地旅馆发票等材料证明,所以欠条的内容并非自己本意。为表明自己的清白,陆先生强烈要求对欠条进行司法鉴定。
第二次庭审中,严女士的律师指出,陆先生提供的证据只能说明他到过东台市,并不能证明1998年6月25日不在上海,因为东台离上海很近,一天即可来回,不能排除6月25日下午陆先生在上海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有关鉴定机关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设备可对书证确立时间进行鉴定,所以无法满足陆先生提出的司法鉴定的要求。
2000年7月,普陀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陆先生在神志不清情况下书写欠条的辩称因缺乏依据证明而不予认可;而东台旅社提供的住宿证明因无法证明陆先生1998年6月25日一天均在东台,也缺乏法律效力。因此严女士、陆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陆先生应限期归还借款。陆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日前,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苏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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