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绍兴的李女士堪称是新《婚姻法》实施后我省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在新法实施的第3天,已离婚的她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她对儿子的探视权,并在日前如愿以偿,但条件似乎还是显得有些苛刻。
现年28岁的李女士与顾先生在1999年7月16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1998年1月出生的儿子在上幼儿园前由女方负责抚养教育,上幼儿园后则由男方抚养教育。结果在去年1月,顾先生就带走了儿子,并不让李女士探视。
李女士一直在为前夫藏起儿子不让见面而烦恼,对“探视权”作了明确规定的新《婚姻法》4月28日正式出台,她就立刻在同月30日委托了两个律师起诉。她的起诉要求很简单,就是确认她对儿子的探视权。庭审时,顾先生却向法庭提出中止李女士的探视权。他的理由是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生活“不检点”,担心其行为会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5月29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顾先生要求中止探视权的理由于法无据,于是就判处李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在儿子的居住地由顾先生陪同进行探视。(本报记者朱海兵 通讯员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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