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乔会清 通讯员秦雁)昨日,记者从福田医院了解到,一位因车祸而成植物人住院已近5年的病人至今已欠医药费58.7万。日前,该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责令患者一方应在3个月内向医院结清所欠医药费。
1996年7月14日晚上9时许,曾惠玲在穿越皇岗路段时被一辆牌号为粤BB2485的丰田佳美小车撞伤。福田医院诊断曾惠玲为“脑挫裂伤,脑干损伤”。医院经行开颅手术等一系列治疗,终于保住了曾惠玲的命。但因伤情过重,曾惠玲成了植物人,至今虽经长达5年的治疗、护理,现仍呈植物生存状态。医院至今已花去医疗费65.9万余元。
车祸发生后,深圳交通管理局福田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应赔偿曾惠玲的全部损失及相关医疗费。但迄今为止,司机只为曾惠玲支付了7.2万元医药费,还欠58.7万元。
法院认为,患者在被撞伤后送到医院治疗,已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医院对患者履行了医疗义务,患者作为接受治疗的病人理应是承担向医院结算并支付医疗费用的主体,应承担支付所欠医疗费的民事责任。至于患者与肇事司机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则属另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定患者一方应在3月内向福田医院支付所有欠费。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阅手机短信顶级新闻每天得新款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