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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蔑他人 法院判决赔款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6日17:19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胡名忠 实习生李东生 通讯员张敏)国都花园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员张某被住户严某指责为小偷后,女友愤而与他提出分手。他深感名誉受损,遂起诉到福田法院。法庭日前判决严某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原告张某诉称,2000年12月2日下午,他接班后到嘉丽轩乘电梯上31楼,例行巡视,同乘电梯的有被告严某等4人。此后,严某把张叫到嘉丽轩大堂,当众指责他偷了她的钱包和800元钱,当时有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住户在场。张某对严某的无端指责非常气愤,马上向派出所报案,并要求严某一同到派出所录口供,遭其拒绝,后来他又多次找严某,也曾通过业主代表与她沟通,希望她能公开道歉,但严某至今毫不理会。

  张的女友得知此事后,提出与张某分手,其他朋友也开始疏远张某。张某说,他深感压力巨大,还患上了精神忧郁症。他认为严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愤而将严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严某赔礼道歉,还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审理查明,严某的确在嘉丽轩大堂指着张某说张偷了她的钱包和钱,且经张某的公司领导调解也未能平息纠纷。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之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严某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于公共场所声称张某偷走其钱包,贬低了张某的社会评价,损害了他的人格和名誉,构成名誉侵权。遂判决严某向张某出具书面的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张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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