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珠海电】79岁老人住院时被氧气钢瓶砸伤,因理赔与医院谈了七八个月,两方越谈沟壑越深,毫无结果。近日,医患双方均具状起诉对方,一时之间,医院与受害人双双皆是原告也皆成被告!
2000年8月25日,时年78岁的张若兰老人因右脑梗塞左侧肢体轻瘫住进了珠海市医疗中心神经内科,经相应治疗,病情稳定。9月2日中午,老人在保姆搀扶下下床时,床头直立的装有氧气的氧气钢瓶突然倒地,直接砸在张若兰老人左脚上。张若兰老人于9月20日转入该院骨科治疗,并分别与9月28日和10月13日先后两次手术,截除左脚第三趾和切除足背坏死组织,并进行二期自体植皮(取病人自己左侧大腿内侧皮肤,移植在左脚创面上)。后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左足第二、三、四、五骨远段骨折,第四、五末节趾骨骨折游离,第三趾缺如,属9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院方的态度较为积极,医院领导亲自到病房看望了老人,并积极为老人进行治疗,费用达5.2万余元(其中病人交付有4000元押金)。病人及家属也较为满意,有关其它理赔,尽管双方有分歧,还能谈。且双方都表达了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的愿望。但在老人出院之后,事情变得麻烦起来,双方纠纷越来越大。
近日,珠海市医疗中心首先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张若兰去年8月25日患脑梗塞入住原告神经内科,住院期间,被告自己不慎,使氧气瓶打伤左脚,于2000年9月21日转原告骨科治疗,直至2001年1月17日痊愈出院。被告住院期间,共计医药费52204.41元,至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院方医药费52204.4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5月22日,以原告医疗中心方诉被告拖欠医疗费案在珠海唐家法庭第一次开庭,双方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互不相让,法庭调解时,双方要求相去甚远,未达成一致意见。
接着,张若兰老人于5月24日向法院具状起诉。诉状称原告在被告医院接受治疗,被告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但被告的病房管理不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放置位置不当,没有任何的固定措施,且放置氧气瓶的地面零乱地堆放着电线,正是由于上述被告方的过错才使原告遭受不应有的伤害。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协商,被告拒不进行合理的赔偿。原告出院后须请专人护理,所需的各项费用已经成为家庭的负担,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1372元。
目前,张若兰老人的诉状,法院也已受理,对珠海市医疗中心的索赔起诉,将在下月初开庭。本报将作跟踪报道。(董超)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阅手机短信头条新闻每天得新款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