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祥云县刘厂镇大波那村某农户,正在收放节目的某品牌彩色电视机发生爆炸,爆炸引起火灾,烧坏了该户的墙体和楼板,所幸周围群众及时相助才扑灭大火,使火势没有进一步蔓延。火灾发生后,该户没有将爆炸的电视机残体认真保存,而是作为“不吉利物”抛丢于荒沟。他家将问题向电视机厂家作了反映,厂家立即派大理地区代理处前来核实处理。可等厂家派出的人到了大波那村,电视机残体已被拣破烂的拣走。来人对烧坏房体作了拍照,留话说回去研究了给回复。可他们一走就没再来,也不给个音信。该受灾户又几次打电话,要求厂方和大理地区代理处及时给予赔偿。对方回答得干脆,因为受灾户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火灾系他们出产销售的电视机爆炸引起,他们不可能进行赔偿。
电视机厂家在及时察看事故现场后之所以拒绝赔偿,很明显是因为受灾户把爆炸的电视机随便丢掉,无法拿出确凿的证据,给他们推卸责任提供了方便。这个教训无疑是深刻的。这提醒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如果自己在使用消费品时发生了质量事故,一定要将原物妥善保存。有证据在,消费者才可以向厂方索赔损失。而如果不善于保存证据,厂方抵赖拒绝赔偿,消费者也拿他们无可奈何,只能自认倒霉。胡子龙(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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