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谁也没想到,结婚、生子还得跟一大笔钱连在一起,不光连在一起,还堂而皇之地签下了一份荒唐的婚前协议。
23岁的上海姑娘吴小姐和61岁的香港居民曹某于1996年8月认识,1997年1月同居,1997年12月生育一子“曹亮”。两人1998年4月结婚,在婚前一本正经地签下了协议。但两人结婚仅两年半就闹着上了法庭坚决要求离婚。
2000年12月26日,吴小姐以“曹某婚后在外生育一私生子,违反双方约定”为由,向长宁区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吴小姐认为,按约定,她有权提出离婚,并要求曹某所有资产的一半作为其经济与精神赔偿。但曹先生却声称,他们签定的结婚协议书是典型的买卖婚姻契约,属无效合同,而且吴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外生育私生子的事实,他无法同意吴某的离婚要求。
这样的婚前协议有没有效力?能不能算数?长宁区法院民庭的法官意见也产生了分歧。针对这份独特的婚前协议,法院专程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有人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一方明显借婚姻索取财物,协议中“不离婚”云云的人身关系约定不合法,对子女的抚养约定也与婚姻法相悖;有人认为协议部分有效,理由是认定有效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相符,即尊重当事人的本意,协议内容与法律规定有悖的部分应无效。
由于吴小姐无法举证曹先生的越轨行为,法院日前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对此,吴小姐表示不服,已于近日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记者程贤淑
婚前协议
“1、女方同男方正式结婚并生养儿女后,男方支付给女方人民币100万整,汇入女方的帐户。
2、将不吸毒、不赌博、不搞婚外情等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必须遵守的义务,并以此作为一方提出分居或离婚的条件。
3、男方违约,女方可得到男方所有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一半作为经济精神赔偿。
4、违反协议,负有责任的一方将丧失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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