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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自封“堂主” 19岁“老大”进大牢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9日08:18 北京晨报

  朱迪,19岁,从2000年4月起,他在东城区四五所学校里拉拢、威吓30多个孩子加入“三和堂”组织,自封“老大”、“志哥”,并强行索要“会费”。昨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朱迪有期徒刑2年。

  “问题少年”18岁自封“堂主”

  不足1.7米的身高,略显瘦小的身材,稚气未脱的面孔,记者在法庭上见到朱迪时,一时真的很难把他与“老大”这个词联系起来。可是,正是这个朱迪,以“三和堂老大”的身份,把孩子的早点钱、零花钱变成了供自己挥霍的“会费”,也在孩子们的心灵深处投下了恐惧的阴云。

   和许多走上歧途的青少年一样,朱迪的童年没有爱,没有温暖,更缺少教育。他不记得父亲的模样,也没有享受过母爱的阳光,在他刚刚出生的时候,父亲就因盗窃罪被判入狱,母亲随后扔下嗷嗷待哺的他不知所踪,至今杳无音信。年迈的爷爷奶奶把他养大,却无力管教这个自幼顽劣的孙子。朱迪只上了两个月初中就辍学了,成了游荡在社会上的“问题少年”。

  没有家庭的朱迪最留恋的地方就是电子游戏厅,可是钱从哪儿来呢?电影里“黑老大”一呼百应、威风凛凛、花钱如流水的生活让他羡慕不已,他纠集了四五个常在一起玩的在校中学生,商量着也成立一个什么组织,从中挣点保护费。

  2000年4月,他们成立了“三和堂”组织。可笑的是,这个“三和堂”本来是交道口附近一家浴池的名字,朱迪觉得它很有点江湖味道,就据为己有了。别名“志高”的朱迪自封为“老大”,让手下喊他“志哥”。他要求这四五个小兄弟各自回校发展会员,并且订下入堂的3条规矩:认识人要多、能打架、家里要有钱。

  几个小兄弟按照吩咐分别去找自己熟悉的同学,炫耀说:“我认识一个人,叫‘志哥’,跟着他就没人敢欺负你。”出于好奇、恐惧和寻求保护的心理,先后有30多个孩子加入了“三和堂”。

  敲诈半年受害孩子无一报案

  加入“三和堂”的孩子年龄在14岁至17岁之间,其中还有几个是女孩子。在他们眼里,比自己只大几岁的朱迪像电影里“老大”一样让人生畏。谁要是不交会费,朱迪就会以“练练手”的名义,纠集别人打他一顿。谁要是对朱迪不恭,朱迪会威胁他说:“我曾经把某某推下了河。”朱迪曾经组织“会员们”在景山公园“开会”,内容就是催交“会费”。

  起初,每个“会员”每周要向朱迪交纳25元“会费”,随着人数的增加,“会费”降为每周10元。可是对没有经济收入、又不敢告诉父母和老师的孩子来说,这笔钱已经是个不小的数目了。许多孩子只好从牙缝里省下早点钱,交给“志哥”。就这样,在2000年4月到10月间,朱迪从十几个孩子身上共敲诈了1800余元人民币,可是没有一个孩子去报案或者向学校、家长反映。

  2000年10月8日,朱迪以急需生活费为名,扣押了女会员张尘的手机,并要张尘和王玲拿2000元来赎。张尘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向东城刑警大队报了案。

  黑色恐惧蔓延校园周边

  “你在放学时到学校门口看看,就能看到学生被人敲诈勒索的情况。”记者昨天采访部分中学的老师和学生时,竟听到了这样惊人的一句话。据东城法院少年庭庭长邵金常介绍,在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中,以抢劫、盗窃、伤害最为常见,其中有70%是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而且有许多就发生在校园周边。

  校园周边安全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一些学校地处闹市,门前交通混乱,商贩云集,有的还与网吧、歌厅、洗浴中心、镭射厅等为邻,严重污染了孩子们的成长空间。一些校外人员或者校内高年级学生在校门口以“借钱”为名勒索钱财、寻衅滋事,更是增加了孩子心中的不安全感,像朱迪这样的“老大”的出现恰恰“满足”了他们怕人欺负、寻求保护的心理需要。

  除了为了寻求保护,还有一些孩子是抱着好奇甚至有点羡慕的心态加入“三和堂”的,在他们还不能明辨是非的心里,朱迪简直成了活生生的“偶像”,成了他们向同学炫耀的资本。

  在北京零点调查公司公布的“中学生偶像明星排行榜”中,被排在前10位的国际影星中有8位是男明星,其中有6位是因拍武打片和枪战片而成名的。他们分别是:成龙、施瓦辛格、史泰龙、周润发、汤姆·克鲁斯、李连杰。

   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尚秀云法官认为,青少年精力旺盛,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极易受外界影响。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重视经济利益、忽视精神追求的趋势,这对人生观尚未定型的青少年有很坏的影响,各种宣扬凶杀、色情、暴力、赌博的录像和网站更是成了他们步入歧途的引导者。

  加强管理杜绝少年黑社会苗头

  现在,许多学校虽然都开设了法制课,可是许多孩子并不知道朱迪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只觉得“志哥”厉害、能耐。缺乏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是这些孩子加入“三和堂”的重要原因,而社会保护的疏漏也在客观上纵容了朱迪长达半年的称霸行为。

  孩子受了欺负不敢向父母、老师讲明,而要向“老大”寻求保护,又慑于“老大”的淫威去交纳会费,对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北京青少年法律咨询热线的负责人佟立华律师认为,这不能不说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失误。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家庭的依赖、依附心理减弱,独立意识增强,走向社会、与他人交往的需要也越来越强烈,可是许多家长和老师对孩子的个性发展缺乏了解,也很少与孩子沟通。孩子有了心事,不愿意向家长倾诉,而愿意让同龄朋友帮助解决。孩子受了欺负,有的家长还责骂孩子无能,这些都使孩子对与家长和老师交流产生畏难情绪,需要保护的幼小心灵只好逃出了校园和家庭。

  东城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按照法律的界定,“三和堂”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朱迪案件也只是一个个案。可是它还是让人感到心里沉甸甸的。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在纯洁的校园里,应该警惕少年黑社会苗头的出现。这种苗头对社会、家庭和孩子自身危害极大。他们会扰乱社会秩序,给同龄人带来伤害,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大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

  一些法律界人士曾经建议,应该为孩子建立一个社会保护链。不仅告诉孩子在生活中注意些什么,告诉他们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危害,还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把保护落到实处。可是,仅有这样一个机构肯定远远不够,关爱孩子的成长、净化孩子成长的环境,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这件事上,永远都没有局外人。(文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为化名)晨报驻法院记者赵孟轶摄影报道

  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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