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试管婴儿流产引发的特殊侵权赔偿案。原告王波、徐辉夫妇要求佳木斯市烟草专卖局和稽查支队队长曹德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误工费1.2万元;赔偿“试管婴儿”术前、术后的全部费用32万元;赔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80万元,总计113万余元。
历经一年半终于怀孕
王波和丈夫徐辉都是佳木斯市的个体经营者,原有一个独生子,然而在3年前悲剧降临:年已20岁的独子意外身亡。
巨大的悲痛笼罩着这个家庭,曾有一段时间王波几乎处于精神失常状态。为了抚平创伤,夫妇俩想再要一个孩子。但是经医院检查,王波双侧输卵管阻塞,做“通水”手术后半年仍没有怀孕,医院认定王波已不能正常怀孕。
正在愁苦万分之际,王波夫妇看到了中央电视台关于“试管婴儿”手术的报道,又燃起希望之火。然而医生警告说,做“试管婴儿”手术需使用一种叫“朴佳乐”药物,长期服用可能引发后遗症。况且王波夫妇年龄偏大,成功率只有20%至30%。
但是这些都没有阻止王波夫妇的决定。1999年底,王波夫妇先到北京北医三院申请,但需排号1年。再去上海红房子医院,被告之也要排很长时间。最后沈阳204医院接受了他们的申请,开始了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据专家介绍,试管婴儿手术是一个复杂而痛苦的过程。接受检查每次需20天左右。由于药品昂贵,加上食宿交通等费用,每次约需两万元。从2000年开始,王波夫妇前后去沈阳12次,其中有10次不具备手术条件;1次具备条件,但植入失败。
2001年3月初,王波夫妇再次具备了手术条件。沈阳204医院病志记载:3月5日受精卵在试管成活;3月7日受精卵成功植入王波子宫。3月23日,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的单克隆HCG检查呈阳性,诊断为:早孕!
长达一年半时间的漫长“手术”,王波夫妇终于成功了。他们迫不急待地把怀孕的喜讯告诉了亲戚、朋友,然而幸福与喜悦仅仅陪伴了他们4天。
王波在法庭上失声痛哭
法庭上,王波失声痛哭,她讲述了那天噩梦般的经历:
“今年3月27日早晨,我与司机孙成杰开着货运面包车去元宝山公墓为父亲扫墓。9点多钟,当行驶到佳市郊区沿江乡东兴村村口时,突然有两辆车一前一后将我拦住,3台车紧急刹车,发出巨大的刹车声响,险些酿成交通事故。”
“这时,佳木斯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队长曹德清从前面车上下来,打开我乘坐的货车右门,说:‘检查!’我问他:‘空车查啥?’曹德清蛮横地说:‘叫你下来,你就下来,少废话!’说着将我拽下车摔倒在地。我爬起后与其争执,又被曹德清摔倒。我再次起来,想用手机给家里打电话,但手机被曹德清抢走,我就上去抢手机,争夺中我俩都摔倒了,曹德清倒在我身上并用右膝猛顶我的腹部,用手将我按在地上,造成子宫大流血。后来他们把我送到了医院。”
有近20名东兴村村民目睹了事情的经过,王波的话得到了李连贵、兰海军、武继汤、武宝利等人的证实。他们还说,王波被送往医院后,检查人员强行打开货箱,见是空车才离去。
但是被告佳木斯烟草专卖局及曹德清拒不承认有“撕打”行为,被告代理人举出的反证是一份落款为“佳木斯市公安局驻烟草专卖局执勤室”的证言。还有两位当时参加行动的稽查队员出庭作证。这些证言说,王波下车就揪住曹的衣领,并且王波是自己倒在地上的。曹德清根本与王波没有“身体接触”。
对此,原告代理人、黑龙江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岘、吕士杰认为,作证必须是自然人,这是一个法律常识。佳木斯市公安局驻烟草专卖局执勤室不是自然人,不可就任何事件作证。况且王波伤害一案中,7名拦车人中有4人是所谓执勤室的公安人员,两位证人又是第一被告烟草专卖局的成员、第二被告稽查队长的部下,其证据效力何在?
试管婴儿是否存在
王波到底有没有怀孕?3月27日王波流血是否是流产?这是法庭争论的焦点。
王波受伤后被送往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入院通知单》记载:“妊娠5周,试管婴儿移植宫腔20天,先兆流产。”
3月27日的一份病程记录:“尿早孕试验呈阴性。14时许掉块状物进入便池,没捞取到”。
而被告辩称,王波根本没有怀孕。被告向法庭出示的一份核心证据是某大学法医事务所根据王波在3月27日入院后的病理切片做出的鉴定,证明未妊娠。被告代理人、佳木斯市涉外律师事务所高云超律师认为,根据王波入院后所做的尿HCG化验呈阴性、彩色B超未见妊娠囊、血HCG低于正常值三项,可见王波未怀孕。
但原告律师周岘、吕士杰指出,上面这份证据的取得程序严重违法。《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的鉴定由司法机关办案部门决定或由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司法机关办案部门决定,委托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进行。”此案是一个民事案件,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不是办案部门,在法院立案前没有资格接受委托,也没有权利擅自从医院调取所谓王波的病理切片,更不能以办案人的身份向法医事务所陈述案情。
周岘、吕士杰认为,3月27日王波尿HCG呈阴性,既不能证明王波怀孕,也不能证明王波未怀孕。但是此前3月5日受精卵在试管中成活、3月7日试管婴儿的成功植入、3月23日的HCG呈阳性,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就完全可以证明王波是怀孕。3月27日尿HCG之所以呈阴性,是因为王波遭受侵害流产所致。
法院在经过一天的质证后宣布休庭,本报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本报记者 亓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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