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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只扣不缴案判定:单位赔偿员工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12日09:53 每日新报

  新报讯【通讯员杨桂军 邵晓知】日前,河东法院对本报曾经关注的单位欠缴公积金案件予以审结,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按揭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8526.6元。双方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郭某在本市某仪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由被告按规定从其工资中扣缴公积金。2000年9月,当郭某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发现被告某仪表公司自2000年2月起未向银行缴纳公积金,原告只得办理了按揭贷款,为此郭某每月要付0.825‰的利息。在审理中,被告强调,未按时缴纳公积金是因为企业经营困难。

  法院认为,被告某仪表公司负有依法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企业经营困难,但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暂缓缴纳的手续,而且该公司一直未停止从职工郭某的工资中扣缴公积金,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应缴纳公积金。被告未缴纳公积金,给郭某造成的利息损失,应负责赔偿责任。

  又讯近期,住房公积金纠纷案呈增多趋势。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存。”因此。提醒广大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也应依照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对于不按规定缴存的单位,依照该条例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职工个人,当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要求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对于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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