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张600元的支票,被人涂改后以38600元从帐上划去,造成3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前不久,中国航天工业供销华东公司门市部把工商银行静安支行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
去年4月5日,在原告公司的门市部,一罪犯手持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金额为940元的支票,购买BP机等物,余款600元按要求开了该门市部的一张支票。同月10日,上海百伟五金交电商店从原告帐上划款38600元。
事发后,公安部门侦查破案,但罪犯只退还了原告价值6000元的赃物,余款无法追回,造成了原告直接损失3.2万元。今年4月23日,原告便把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静安支行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3.2万元。
昨天上午,静安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原告委托律师认为支票被诈骗,系罪犯涂改所致,而且涂改后的支票因使用褪色灵有泛黄的痕迹,根据《票据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银行有疏于保管之嫌,负有赔偿责任。
而被告银行方辩称,银行出票程序规范,原告未按有关规定填写支票,被罪犯钻了空子,何况,就目前的科技水平,银行不可能察觉支票被涂改,因此,原告咎由自取。
由于有关法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过于宽泛,原被告双方分歧太大,故而法庭昨天未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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