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名忠通讯员王华兵)因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在“婴儿丢失案”中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婴儿家长6万元精神抚慰金,福田医院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院撤消一审判决。市中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
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福田医院(上诉人)坚称,自己在男婴丢失案中没有任何过错。该院作为一家政府开办的二甲医院,对妇产科的管理不仅制定了严格完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了上述规章制度,没有群众对执行规章不力的反映,被上诉人在住院期间及一审中均未提到我院存在未执行制度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我院“没有完全按以上规定执行”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
医院认为,婴儿的丢失与医院的管理没有任何关系,相反是由于父母的监护不力所致。医院是社会公共场所,高度设防有违医疗服务的常规,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应该的。医院与患者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已尽到该合同关系应尽的所有义务,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婴儿丢失是其监护人失职(监护人睡觉)所致,不能因为丢失发生在医院的范围内而归责于医院。
医院还认为,自己并不是婴儿的加害人,是其他犯罪嫌疑人乘家长监护失职对婴儿的人身安全进行加害,加害人才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原告(被上诉人)应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和其它法律责任,而将上诉人列为被告是不恰当的。一审法院在医院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以违约责任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对精神赔偿仅限侵权关系,在违约法律关系既无规定,也无判例。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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