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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区突发急病死亡 打工妹停尸半年无人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13日10:46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半年前的一天,年仅17岁的打工妹周继萍在厂区内突发急病死亡。半年后的今天,周继萍的尸体仍存放在殡仪馆的冷藏箱内,无人料理其后事。

  17岁打工妹突然病故

  周继萍,四川省巫山县人,生于1983年2月7日。去年7月27日被招聘进入珠海市香洲驰力灯饰电子厂,在扣丝车间从事扣丝工作。去年11月14日晚7时30分,周继萍回车间上晚班,到了晚上10时多,周继萍感到身体不舒服,便向组长请假,经批准后回到其表嫂张世春(同厂工人)的宿舍(位于驰力电子厂内4号楼302室)休息。第二天凌晨6时左右,周继萍出现吐血等现象,在她的老乡去找她的时候,看到她在302房门口面向墙壁站立,并已出现昏迷症状。几位工友急忙拦车将周送至香洲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因抢救无效,医院于2000年11月15日晚9时12分宣告周继萍死亡,死亡通知书证明,周继萍的昏迷原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11月17日珠海市殡仪馆接到医院和厂方通知,将周继萍拉往殡仪馆冷库存放。

  死者家属状告劳动局

  周继萍死亡两天后,其父周维涛即乘火车从四川专程赶至珠海处理事故。并托老乡找到律师林云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1月21日,周维涛向厂方申请工伤认定,12月1日,珠海香洲劳动局作出《答复》,认为周继萍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周维涛对珠海市劳动部门作出的最终答复和裁决无法接受,遂于2001年2月21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珠海市香洲区劳动局告上法庭。

  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驰力电子厂为本案第三人。并于今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周继萍是因工死亡

  原告诉称,2000年11月14日公厂安排周继萍上晚班(从当晚17时至次日早晨7时止)。周继萍当晚上班至23时许,因身体不适突发疾病,经值班主管批准回公司宿舍休息,至次日早晨6时许,周继萍身体并无好转且趋恶化,出现吐血、昏迷等症状,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1.周继萍在进入驰力电子厂工作前,接受健康检查合格,工作期间又接受两次体检,均未发现所从事工种职业禁忌症及其他异常情况,据此可证实周继萍事发前身体状况良好。2.被告及珠海市劳动局对周继萍的死亡未予查核,将死者家属提出的对尸体进行进一步检查的要求于不顾,也未让法医鉴定部门对死因进行鉴定,仅凭医院一张死亡通知就认定死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实属草率,显然该认定结果缺乏客观公正。3.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者周继萍的情况符合该法规的规定。而被告作出的《答复》属于有法不依,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2000年12月1日作出的《答复》中的“认定周继萍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作出重新认定,认定周继萍因工死亡。

  被告:死者死亡与工作无关

  被告辩称,周继萍的死亡不具备工伤认定的条件。

  1,周继萍的死亡原因与所从事的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周继萍所在车间为扣丝车间,从事的工种未发现存在职业禁忌症,可以排除职业伤害的原因导致其患病。2,周继萍当晚上班仅3个多小时,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是由于工作紧张、疲劳过度所致。

  3,周继萍没有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迹象。被告认为,香洲区人民法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作出的专业鉴定,可以作为法定的证据。至于死者亲属认为死因可疑,其自身可要求司法鉴定,但不是被告须履行的义务。

  上月17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维持被告2000年12月1日作出的《关于周继萍死亡认定的答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律师:家属付不起鉴定费

  据记者了解,地处农村,家境贫寒,早已无力支撑在珠海打官司的周维涛,等不及宣判结果就赶回了老家。对于这一宣判结果,周维涛的委托律师林云峰对记者表示,对周继萍的工伤认定,他依然保留自己的看法,因死者家境困难,根本无力承担对周继萍死亡原因作进一步鉴定的费用,只好放弃这一要求。但不管周继萍是工伤死亡还是非工伤死亡,厂里都应担负起自己员工的后事处理责任。而要将周继萍死亡后的后事料理全部推给死亡家属,既不现实也不近情理。

  另据林律师介绍,由于不能接受法院一审判决,他已于本月25日自己代原告方出诉讼费,代理周维涛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殡仪馆:这种事真少见

  为了了解周继萍的后事处理情况,记者走访了珠海市殡仪馆的钟馆长,他告诉记者,一家企业的员工死亡后,尸体放这么长时间没人来处理火化事宜,实属少见。他们多次催驰力电子厂来解决此事,但对方都没来人,且两次来函都称处理周继萍火化之事责任在死者家属及代理人方面。

  据钟馆长估算,周继萍自去年11月17日送至殡仪馆,到目前的尸体保管费可能已有2万元左右,这样再拖下去,这笔不断增加的费用还不知向谁要。

  厂方律师:厂方没有责任

  驰力灯饰电子厂律师表示,只要是符合法律,每一分钱都会支付。现在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可能公众会同情弱者,但法律总有个标准。当有关劳动部门已裁定周不是因工伤死亡,对方可能听了一些不太正确的意见,要保存证据(尸体),要打官司,以致损失一天天扩大(尸体保管费用1天约200元),这样的局面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但厂方没有责任。本报记者宋季华 通讯员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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