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一送水的打工仔被除名后,跳槽到另一家送水公司,在回原单位办理手续时,竟头部受伤而死(本报曾作过报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6月12日,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再次审理了此案。
在一审时,云岩区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晓林(原贵阳大娄山工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和被害人卢凤举(原大娄山工贸有限公司的送水工,案发前已被除名)因工作事情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另一被告人董杰见朋友王晓林与人扭打,遂持砖头打在卢凤举腰部。后卢凤举与王晓林在扭打过程中倒地昏迷,被送到医学院抢救无效,当晚7:15死亡,经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鉴定结论为:卢凤举系头部遭受钝挫性外力作用造成脑弥漫性轴索损伤而死亡。次日,王晓林到警方自首,并带公安人员抓获董杰。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晓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卢凤举的家人经济损失费人民币39900余元,判处董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后,卢凤举的家人不服,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昨天,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再审,3名证人应召出庭作证。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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