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奔驰”车被宾馆百年古树砸坏的民事纠纷案件。
山西金业物贸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1日购买了1辆德国原产奔驰牌S—320型2000款黑色小轿车。同年5月9日,金业公司的有关人员因公入住北京和平宾馆,该公司的人员按照宾馆工作人员的指定将车停放在该宾馆的停车场内。当晚23时许,该停车场内一棵百年榆树倾倒,使奔驰车严重损坏。
双方经调解无效后,金业公司将和平宾馆告上了法庭,随后,北京市园林局被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经过审理之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底作出判决:和平宾馆对车的毁坏应该承当大部分责任,应该对原告奔驰进行维修并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
判决之后,原告、被告均表示不服,分别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金业公司诉称,该古树的管护单位系和平宾馆,在其倾倒前,该古树周围并没有设立警示牌,和平宾馆也没有任何其它的保护措施,在我方将车停在停车场内。双方之间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和平宾馆应该对此承当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相同牌照的奔驰,并承当相应的费用。
和平宾馆辩称,宾馆的停车场为公共停车场,原告将车停放在场内,双方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同时,在保护古树方面,我方已经尽到责任。古树的倾倒完全是意外事件,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因此,不应该承当责任。
该案的第三人北京市园林局辩称,园林局是园林行政主管单位,已经与和平宾馆签订了古树管理养护责任书,因此,我方不应对此承当责任。
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黄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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