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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私卖农民玉米 农民将县公安局告到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13日12:27 华商报

  本报宝鸡讯(记者阿桥晓波)两年前,派出所在公路上以违反《粮食收购条例》为名,越权扣留了农民的玉米并卖给了粮站,粮款去向至今不明。农民在多次讨要未果、至今没有得到合理答复和处理结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派出所的上级单位县公安局以“非法扣押财物”为由告到法院。近日,宝鸡眉县横渠农民王社社状告县公安局一案在当地引起巨大反响。

  据原告眉县横渠坡底下村四组农民王社社的起诉状称,1999年3月23日晚,他拉着11227公斤玉米经过眉县横渠镇古城清水河桥头时,被路过此地的眉县公安局横渠派出所干警以违反《粮食管理条例》为由强行扣留。

  3月24日,横渠派出所在将王社社传到派出所进行笔录后,给他出具了一张价值11860元钱的“暂扣物凭证”。在派出所王社社被在滞留室内关了3个小时,后让他交纳3万元的罚款。王社社最后以回家取款为名才离开派出所,在外躲避多日不敢回家。3月28日,经打听,派出所捎话说最低罚款为3万,但王一直未交。

  事后,王社社多次向派出所催问处理结果,但至今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后来从粮食部门得知,横渠派出所已经将玉米作价卖给了眉县横渠粮站。原告又到工商部门询问,得知粮食被变卖后的款项并未转交至工商部门。

  原告认为,横渠派出所属于眉县公安局的派出工作单位,被告眉县公安局属国家治安管理组织,并不享有粮食经营的权利,其行为显然属于越权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1999年3月24日的暂扣行政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暂扣物玉米;判令被告承担粮款的利息2810元及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目前,眉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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