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程必忠)今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发生变化,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城市低保工作会上获悉:10类对象可以申请,8种人员不得享受此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来确定。
按此标准,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有10类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领取工资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资源枯竭矿山国有企业破产后,其附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国有企业的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尚未就业的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农转非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特殊救济对象。
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8种人员为:外地来渝就读的在校学生;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和固定收入,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城市居民标准的人员;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电话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及人员;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人员;1996年7月1日以后,因买户口或在城镇购房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有关机构3次介绍就业而不就业的人员;经公安部门抓获从事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的人员。
又讯 政府将出台7项优惠措施帮助低保对象早日走出生活困境。
劳动保障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介绍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费、入场费、成交费、培训费。
工商部门对低保对象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
税务部门对低保从事服务业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行政性收费。
城市管理部门对低保对象在批准建立的市场范围内经营的,免收占场费、卫生费。
卫生部门对低保对象在市、区、县、乡(镇)医院及社区卫生站(点)就诊的免收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手术费每次降低30%收费。
教育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子女在中、小学就读的,学校应免收书本费以外的一切费用;在职业、技工学校就读的免收学杂费;在本市范围内就读本科、专科计划内招生的减半收取学费。
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对低保对象租住公有住房的,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阅手机短信头条新闻每天得新款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