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告撤销其厂长职务属越权行为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本报铜川讯(记者牛东吴极)昨天上午,铜川市耀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县一农民杨永儒状告该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一案。此案在当地引起了极大轰动,从早上9点开庭到中午1点半审理结束,约300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连两旁过道及审判庭门口都站满了旁听的群众。
原告杨永儒系该县寺沟乡杨家河村农民,原任耀县红旗水泥三厂厂长。被告系该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该局局长辛向东。1998年2月11日,该乡镇企业局撤销杨永儒红旗水泥三厂厂长一职,另行委任他人;2月16日,该厂工会不服,经选举推荐杨永儒为该厂厂长,并以文件报送乡镇企业管理局,2月17日,该局认为此送来的文件属违法行为,让该厂工会收回文件。
原告的“行政诉状”认为:乡镇企业管理局撤销杨永儒的厂长职务属于越权行为,侵犯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同时认为该厂工会的选举合乎“乡镇企业法”与“选举法”,乡镇企业管理局2月17日的行政行为是错误行政行为。而被告则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不是服务关系,而是行政隶属关系;被告对其厂长的任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认为,虽然工商执照注明是县办集体企业,但当时是因为84年建厂时,为了政策方便,戴了一顶县办企业的红帽子,实质是村办企业。原告并出示了原任副县长闫汉仓、原任乡镇企业管理局局长王庭章等人认定此企业属戴红帽子的乡镇企业的证言。中午1点半审理结束,审判长宣布改日宣判。
据了解,此案的得以开庭审理也颇为艰辛,原告自1999年2月1日第一次向耀县人民法院呈交行政诉状,其后两次被该法院裁定认为“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受理”。最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原告上诉理由成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进行调整》,并指令耀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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