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防城港讯 (记者赵永胜)6月1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双胞女婴在医院里夭折一案(本报作过报道)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医院在治疗、护理女婴过程中有过错,判决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6.5万元。
1998年8月22日,原告林萍灼(防城港日报记者)怀孕7个月后在防城港市人民医院顺产一对双胞胎女婴,属早产极低体重儿。两女婴在医院“特护”过程中,先后夭折。林苹灼及其丈夫梁云认为,医院在看护女婴过程中,使用失控保育箱,致使女婴长时间处于高温“烘烤”之下;因医生误导造成两女婴失去送其它医院抢救治疗时机导致两女婴死亡。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女婴死亡为医院过错所致,最后判决医院赔偿梁云、林萍灼夫妇18.8 万元。
一审判决后,防城港市人民医院不服提出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两级医疗鉴定结论均为两女婴之死不属医疗事故,法院予以采纳;但防城港市人民医院在不具备必要的抢救设施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转院,对两女婴的预后及可能出现的后遗症交待欠清,导致梁云夫妇俩多次放弃和恢复治疗,延误治疗时间;使用没有检测的失控的保育箱对两女婴进行护理,均存在一定过错。医院主张梁云、林萍灼夫妇“弃婴”,不配合治疗,促使女婴加速死亡,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主要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欠当应予纠正,遂依法作出判决,防城港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梁云、林萍灼夫妇6.5万元,梁云、林萍灼夫妇一次性付给医院医疗费6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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