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九江讯 记者危诚报道:随着企业的改制,九江市失业职工人数逐年增多,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大批失业职工面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给予的救济和帮助。
针对这些情况,日前,九江市政府出台了《九江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全市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等均要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已参保的职工,凡不是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和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职工,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享受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九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自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之日起按日发放,失业职工在失业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按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本人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标准发给医疗补助金;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患有重病,并到当地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治疗的可凭医院的医药费发票,补助70%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在此期间死亡的,由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7个月失业保险金的丧葬补助金。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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