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鞍山消息 海城牌楼镇一青年妇女看病时,子宫被错误切除,导致28岁便丧失生儿育女的能力。经20个月煎熬,该妇女终将海城市中心医院和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80余万元。昨日,记者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直击此案的审理。
原告方称,1999年7月25日,她因病住进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并于次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送肿物组织到海城市中心医院,该医院做出直肠癌病理诊断结果,镁矿医院缘此,对她行子宫切除的直肠癌根治手术。后来事实证明,她当时只属子宫内膜异位症疾患,不必行子宫切除术。由于医院失误,导致当时28岁的她永远失去生儿育女的能力。
据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今年1月10日做出的鉴定,该事故系“二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
法庭上,带着终生难以摆脱的巨大缺憾与精神痛苦的女患者向海城市中心医院和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索取各种赔偿共计80余万元。
法庭上,原告、被告就赔偿金额多少进行了激烈辩论,而海城市中心医院和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职工医院之间的责任划分也成了争论焦点之一。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没有做出判决。(特派鞍山记者 王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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