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桦 昨天下午2时,静安交巡警支队召开了本市警方推行“预约公告、公开调处”措施后的首次公开审理。跟随交巡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记者踏进了首次启用的调处室,亲历了这次具有特别意义的公开调处。
据事先了解,公开调处的事故系今年5月29日晚在江宁路近昌平路北150米处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因有当事人死亡,该事故属于必须进行“预约公告、公开调处”的案件。该次审理是警方在细致的事实调查后,对事故双方进行责任认定后的公开审理,也是该起案件复杂审理过程中的第一步。
迈进约有20个平方米大小的调处室,记者仿佛走进了一个微型法庭。墙上张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行大字赫然在目。两位民警在“办案人员”席落座,桌上两面鲜艳的小型五星红旗更增添几分庄严。事故双方的代理人则分别在标有“甲方”、“乙方”的席卡后坐定,6位与该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关的市民出现在旁听席,而记者当时的身份是:监督员。经过提醒,记者发现,墙上装置了一只广角的摄像机镜头,当调处开始,它将忠实地记录下全过程。
承办民警之一、静安交巡警事故科科长姚强作了开场白:今天将根据警方对5·29事故事实的调查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公开审理。在对自己和另一承办民警黄建亿以及出席调处的各方进行简短介绍后,他告知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警方的事实认定提出疑问,警方将负责解释,进一步存在异议的,可以在15日之内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民警黄建亿翻开资料,用响亮的声音和颇为标准的普通话宣读责任认定书。
事发当晚9:50左右,大雨滂沱。家住静安区昌化路410弄某号的78岁李姓居民从36路公交车下车后,没有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线,而是手撑雨伞径直过马路。适逢本市某公司的出租车正沿江宁路由北向南行驶,避让不及,出租车撞击李某左大腿,致使李某倒地,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出租车挡风玻璃损坏。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尸检报告、出租车驾驶员血液酒精鉴定、出租车技术鉴定等资料,警方认为:李某在横穿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3条第2款及本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严格依法定责、依责论处的通告》第1条之规定,属于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构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而司机驾驶后制动力略差、未达标的出租车,在前方有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19条、第7条第2款之规定,属违章行为,是构成事故的间接原因。警方认定:李某应负主责、驾驶员负次责。李某已死亡,不再处罚,驾驶员被处以罚款150元、吊扣驾驶证3个月。
陈述中,警官对所有涉及到的材料一一公开展示。陈述后,警官接受双方质疑。坐在旁听席上的死者邻居对车辆撞击死者身体部位如何确定、出租车挡风玻璃为何粉碎两个问题提出疑问。黄警官综合就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事故现场遗留血痕、目击人证言等当场进行了回答,旁听者表示信服。
事故双方代理人均对责任认定表示无异议,在认定书上签字后,公开调处结束。警官表示,该起案件不日将进入有关民事方面的具体磋商,到时候将再次进入公开调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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