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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昨对一探视权纠纷作出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14日13:13 新闻晨报

  本报讯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于如何行使探视权,却未作进一步的规定。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探视权纠纷作出判决,判决对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规定到了“小时”。

  去年4月,黄某和徐某经浦东法院判决离婚,年仅3岁的儿子随母亲徐某共同生活,黄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40元。同年6月,双方经协商,确定黄某每月探视儿子2次,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至周日。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争执不断。去年10月,双方更为争领儿子发生激烈争吵,黄某从此至今未能探视到儿子。为此,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儿子的探视权。

  法院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支持黄某对儿子的探视权,但不支持黄某将儿子留宿在家的请求,故判决黄某即日起每月探视儿子2次,探望时间及方式为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由黄某从徐某住处领回,晚上7时由黄某送回。(万里黄继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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