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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恒寿堂”金枪鱼油“商业欺诈案”面面观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15日13:07 解放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

  焦点与“迟钝”

  5月1日,本报首次披露了上海恒寿堂药业有限公司因其产品“深海金枪鱼油”超越卫生部批文范围,擅增功能及对象,被消费者起诉双倍索赔30余万的消息。“恒寿堂”一位管理层人士曾就此放出话来———“事情搞大了,某某部要下文件禁止报道了”。但至5月底,包括新华社在内的众多传媒相继报道了此案,也不曾见到什么“禁令”。倒是“恒寿堂”的
另一个“违法事实”在此期间又被媒体公诸于众———“恒寿堂”生产的“卵磷脂胶丸”居然“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还“擅自宣传保健功能”(记者6月3日晚浏览WWW.Hengshoutang.com,看到这个“违法产品”仍然在网上陈列销售)。而且,在深海金枪鱼油问题上,“恒寿堂”也开始向媒体隐约承认过错,表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与“恒寿堂”这一姿态和舆论的关注形成较强对比的是,截至6月初,仍然没有任何行政执法部门闻讯而动行使职能的信息传来。就连一度查过“恒寿堂”金枪鱼油质量问题的上海某区技术监督局也还没有下文。在国务院部署全国性整治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打假的宏观形势下,这种局部范围的“迟钝”费人猜测。

  “公堂”初步交锋

  5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已就此案开了预备庭,主要是让诉讼双方交换证据。原告和另一被告“大润发”杨浦店到了庭。“恒寿堂”缺席,但此前已向法庭递交了答辩状和一份证据。答辩状表明了“恒寿堂”应对此事件的策略———

  1、表示对已经发现的经营管理问题或差错不推诿回避,但强调原告绝非正常、善意的消费者,其提起诉讼不是基于高尚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动机,而是以“依法维权”为幌子牟取巨额钱财,这种形同敲诈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2、在其深海鱼油是否有损少年儿童健康这一实质性问题上,强调已将金枪鱼油胶丸产品委托中国预防医学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进行功能检验,确定了这一产品“有改善记忆的作用”。而且人体实验就是以儿童为对象的,这也证明了该产品适宜少年儿童(“恒寿堂”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就是那份“检验报告单”)。“虽然尚未取得记载有‘改善记忆’功能的产品批文,但谁也不能凭主观意愿否定对金枪鱼油产品的科学鉴定结论,产品的基本合法性不应受到质疑,因管理疏忽造成的某种程序缺陷也不应被过度地歪曲,更不应该成为原告背弃基本的诚信原则和道德,敲诈钱财的依据”。

  针对“恒寿堂”上述辩解,原告方援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是一种主观故意过错行为的定义,指出“恒寿堂”以假充真,将不具备增强记忆功能的鱼油冒充具有这一功能,又将不适宜人群中的青少年列入适宜人群,并加以特别强调,其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心态显而易见,绝不是如其“答辩书”所说“管理疏忽造成的某种程序缺陷”。

  原告方认为,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单》未在申办《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向卫生部提交并经其认可,没有证据效力,法院也不可能采信,否则此例一开,势必效仿者众,使保健品生产销售市场秩序陷入更为严重的全面混乱。而且,卫生部批准生产这个鱼油是在1998年,2000年11月的《检验报告》能证明什么 是有溯及力,还是效力大于卫生部批文,或是据此就可以不顾卫生部批文限制而自行其是 《检验报告》恰恰证明“恒寿堂”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卫生部管理权威,蓄意欺骗消费者和法院。

  原告方指出,“消费者”就是与经营者相对的一方,其身份由购买行为而来,与何种消费目的无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及其首开惩罚性赔偿先河,都是从保护消费者出发。只要经营者构成欺诈,就应赔偿。

  预备庭之后,法院将择日正式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恒寿堂”庭外出招

  5月31日,“恒寿堂”管理层人士通过媒体揭露原告张华,说张华是以每盒79元的单价买了2400盒鱼油,他同时又买了22条中华牌香烟,发票则开鱼油单价为82元,香烟款也在其中了。而这都成了原告的索赔依据。

  对这个情况,原告张华说,2400盒鱼油原来单价是82元一盒,每盒降3元加上22条香烟,是“大润发”基于他购买十几万元鱼油的促销行为。在商家,这类情况是很普遍的。鱼油他一盒也没有少买,钱也一分没有少付。“恒寿堂”卖假货,违法收入千万上亿,而且不知给多少少年儿童的健康埋下了隐患,想在这个问题上做文章,还是先反思自己的道德根基为好。

  “恒寿堂”有关人士还说,张华曾对他们说嫌自己的律师“要价太高”。张华对此断然否定,称为“公然造谣”。

  张华的律师、年近70岁的史文清教授看到报道后深感惊诧。他说,我所在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和国家技术监督总局所属“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指定的上海的两家律师事务所之一。我们两个律师代理这个并不简单的案件,事务所只收了6000元代理费,有委托合同为证。我们也有个比例很低的风险性约定,如果胜诉再从赔偿金中提取一部分。就是算上这一部分,即使完全胜诉,我们事务所全部收入也不过2万元左右。这是“律师要价高” 真是无稽之谈。“恒寿堂”这种闪烁其辞别有深意的说法,实际上已有诋毁人格之嫌。我劝说这话传这话的人扪心自省,不要做这些浅薄无益的手脚。

  史教授笑称,“恒寿堂”还说我和张华“多次约见”他们,似乎我是抓人把柄急于牟利之辈。其实我履行的只是代理人的义务,索赔标的完全由委托人决定。现在的索赔数额完全按照《消法》规定,于法有据。所谓“索赔600万”一说,纯属“恒寿堂”杜撰。我总共只与对方见过三次,还都是对方邀请的。第三次是张华起诉之后,他们着急了想调解,就设宴请张华和我。我晚到早退,是吃了饭再去的。尽管他们极力劝说,我也始终没动筷子。临走我重申了原来的观点,但也表示:张华和你们继续谈,如果达成调解,告诉我一下,我可以代为撤诉。说实在话,“恒寿堂”的言行做派确实让我大开眼界。三次见面,对方都非常傲慢。一开始就说“一分都不赔”,“只有法庭上见”,还说要让他们的“媒体给原告曝光”等等。这家民营企业财大气粗,自我感觉极好,号称得到多方面支持:一年上缴几千万税收,政府会支持;公安也支持,准备追究张华“敲诈”责任。他们似乎还有侦查监控手段,连张华用的手机是谁的,此人住在某区某路某弄某号,都一清二楚。他们还弦外有音地问我,“你知道张华是什么人 ”,我说,我不需要打听别人的底细,哪怕他是犯人,也享有民事权利。张华起诉消息见报后,他们又对我说“事情搞大了,市委某某部要发文件禁止报道了,不过和你没关系”等等。这种种不无威胁意味的话,有些已被证实虚假,但我总的感觉,是这家民营企业不一般,不简单。悬念颇多

  且听下回分解这起深海金枪鱼油“商业欺诈案”诉讼,在上海是罕见的。“恒寿堂”的战法,看来主要是对原告进行道德讨伐,挫其形象,贬其动机,以扭转被动,力争较为理想的诉讼结果。这起“官司”最终会有怎样的结局;“恒寿堂”自己的商业道德形象能否改善;卫生部以及相关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等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门又将如何举措,法庭内外悬念颇多,人们且听下回分解。

  (本文付印之前,6月9日上海媒体披露,上海市卫生监督所查处了“恒寿堂深海金枪鱼油”擅自增加“改善记忆”保健功能的问题)作者:陆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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