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笔3万元的借款,债务人言之凿凿已经偿还,债权人却矢口否认有此一说。官司逐级打到了市二中院,该院日前终审判决债务人败诉。
本市的吴先生于1999年8月23日向河南某市的李小姐借款3万元,当场立下借据。李小姐之后诉至法院,称吴先生没有如期归还要求返还人民币3万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吴先生向法庭陈述,借款确有其事,但吴以某公司的名义两次汇款共计8万元至堰城县一家信用社,其中3万元即是偿还李小姐的借款。有两份汇款凭证作证。李小姐认为这些凭证中的汇款人与收款均非本案当事人,自己从未收到过吴先生归还的款项。她同时又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某公司出具的书证,证明8万元汇款属投资款,与李、吴二人的债权债务毫无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小姐的诉请后,吴先生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李、吴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吴先生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向法庭的陈述为据;李依据借条向吴主张债权,于法有据;吴通过某公司向信用社汇出8万元虽有书证证明,但却不能进而证明其中3万元已作为还款由李小姐收取;而某公司与信用社之间的经济往来同李、吴二人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吴先生对此也无法作出肯定的证明。市二中院据此终审判决:驳回吴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吴先生归还李小姐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731.25元的判决。(潘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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