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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抢夺“乞人憎” 惩治何妨“下重手”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17日15:43 羊城晚报

  本报讯 街头抢夺案件频频发生,《中国青年报》最近载文呼吁:加重对“抢夺”案的法律制裁。

  警方人士分析,路面抢夺案多发,除与现场打击有关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抓到了人却往往判不了刑,关几天就放了,出去以后又再犯”。

  据透露,去年国内某大城市,四个月共立抢夺案件716起,但同期法院受理的抢夺案件只有42件。绝大多数抢夺嫌疑人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处罚。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有行抢性质,但二者亦有区别:后者是以暴力、胁迫或其它办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并且,抢劫罪构成犯罪并没数额限制,即便是抢劫1元钱也可入罪;而抢夺罪则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并且要求数额较大,才能以犯罪论处。

  被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要件。但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全国并无统一标准。有些地方定在抢夺财物2000元以上,但实践中,大量的如抢夺手机和金链等案件,涉案数额多不足2000元,因此难以批捕起诉。

  有关人士呼吁,鉴于抢夺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有必要对抢夺的“数额标准”作严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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