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18日消息:香港居民王勇勇、李兴忠诉黄兆明、林楚香、黄和峥股权转让及投资权益纠纷一案,经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得到终审判决的支持。
据检察日报报道,1993年,王勇勇、李兴忠等设立三河公司,在河北省三河县从事房地产经营。1994年,黄
兆明、林楚香、黄和峥与王勇勇、李兴忠开始合作,并进行股权转让和投资房地产经营。1995年初,王勇勇的助手在香港
向黄兆明称王勇勇谎报地价,黄兆明、林楚香以王勇勇、李兴忠采取欺骗手段诱使其合作,骗取大量投资为由起诉至廊坊市中
级法院。
廊坊中院一审判决王勇勇、李兴忠退还黄兆明、林楚香、黄和峥全部投资款约1115万元,赔偿利息264万余元
。王、李不服,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河北高院维持了原判。他们又向检察机关申诉,高检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高院
的判决在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提审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廊坊市中院
和河北省高院的判决,改判王勇勇、李兴忠返还黄兆明、林楚香、黄和峥人民币76万余元及利息(利息从1994年12月
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国家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至此,这起涉港股权转让及投资权益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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