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锦州消息(李欣 特派锦州记者陈琦岩) 昨日,记者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银行负责人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近80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该负责人已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据了解,这是新《刑法》增加此款后,锦州市审理的首例案件。
任玉顺是某专业银行锦州市分行某支行分理处的主任。1998年11月,任玉顺通过在其分管的分理处开立账户的陈志猛、赵亮认识了刘鹏飞(在逃)。刘向任提出为其拉存款100万元,该行给刘贷款80万元的想法,任玉顺表示同意。1998年11月26日,通过刘鹏飞的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该行。同年12月4日,刘鹏飞用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及该所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等,以某经贸公司的名义与该分理处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作质押物,骗取该分理处贷款40万元,该分理处将40万元贷款拨入经贸公司法人的账户。此款被刘等人用作其他生意。
1999年1月26日,刘鹏飞等人采用同样手段,在该分理处骗取贷款40万元。案发前,只有2.5万元赃款被返还。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定任玉顺的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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