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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拒签“四自一包”责任书 市容扣押物品起争执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0日17:12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安平)昨日上午,因辖区内一店家拒签“四自一包”责任书,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办的市容人员扣押了对方两台电脑显示器,双方为此发生摩擦,店方对市容扣押物品的行为表示质疑。

  店方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是今年3月搬到雁塔路电子一条街的。他们拒签“四自一包”(即:自行搞好门前卫生、维护门前公用设施、养护门前花木、维护门前秩序,并将此责任承包到位)责任书的理由有两条:门前责任区清洁费收费标准无依据,计费面积不合理。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崔国祥说,街道办的市容人员称清洁费每平方米一月是2元,但却一直未应他们的要求出示相关依据。另外,将自行车保管站和停车位所占面积计入责任区面积很不合理,他们难以接受。

  街道办方面表示他们的收费标准的依据是西安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2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临街门前(至道沿)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保洁的,每平方米每月收费0.35元。”由于以前每天只清扫一次,而现在是三次,因而收费标准为1.05元。市容员王安顺称自己在与恒公司多次接触中从未明确过这个标准,更没有说过收费标准是2元钱。而且,在计算责任区面积时,他已将自行车保管站和停车位所占面积剔除,对方拒签责任书,实质上是完全想逃避责任。

  那么,针对店方拒签责任书一事,市容有权扣押物品吗?西安市人民政府1987年第00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不履行‘四自一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文件所指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罚款。”记者注意到,此规定同样出现在“四自一包”责任书上。

  街道办城管科一位姓许的科长解释说,《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违法活动的物品,待改正违法行为后发还。”他们依据“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或棚亭周围以及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一条扣押了该公司的物品。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西安市市容局法规处,对方表示,街道办市容就拒签“四自一包”责任书一事实施的扣押行为“不妥当”。记者在调查中感受到,扣押行为之所以实施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市容人员在对法规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另一方面也多多少少反映了一些法规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措施保障而增加了执法者的工作难度,使其不得不采取违规的方式以求问题的有效解决。看来,如何改进和完善一些已滞后的法规,确实值得有关部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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