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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不让我看孩子?离婚父母探望权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0日17:54 新民晚报

  特约记者 李晓林

  幸福的孩子需要双亲的共同呵护

  期待幸福激动的一刻

  两个月前,一位伤心女子的声音在本报《新民视点》的热线电话里响起:“离婚后,孩子归前夫扶养,我真的很想很想看看我的孩子,可他就是不让。我该怎么办?新《婚姻法》会对此作出规定吗?”当时我们无以作答,给她的只有极力的安慰。

  两个月后,新出台的《婚姻法》在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多少陷于纠纷、不得不忍受骨肉分离痛苦的人获得了权利,珍贵的亲情正在向他们走来,慰藉干涸的心灵。

  我可以常看孩子了 亲情是常春藤。新《婚姻法》弥补了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的不足,赋予了这种亲情以权利,使离婚后不抚养子女方从单纯的尽义务走向享有权利。

  汪女士把新的《婚姻法》视作救星,她通过法律的手段,使自己赢得了探望女儿的权利。6月14日下午3时40分,她的案子在本市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她大声说出了自己的愿望:“我要探望我的女儿!”这是新《婚姻法》颁布以来该院开庭审理的第二桩探望权案。由于特殊原因,汪女士的离婚协议规定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她仍然有权探望女儿。1994年离婚以来,她只看过女儿三四次,但女儿活泼可爱的样子无时无刻不出现在她脑海里。女儿六七岁时,有一次在她家呆了较长时间,还一起逛了太平洋百货,玩得很开心。遗憾的是,那种快乐很短暂,她希望把这个快乐延长一些。

  “在这以前,《婚姻法》没有探望权,我也不敢想通过法院解决问题。万一我败诉,我连到女儿学校“偷看”她的机会都没有了。”她私下对记者说,眼圈发红,几乎落下泪来。

  这正是她的前夫张先生坚决反对的。在法庭上,张先生有些光火,他说出了他的道理:“我永远都承认你(汪女士)是女儿的妈妈,也同意你看女儿,但你看女儿的方式我不同意。没有固定时间,不打招呼,私自到女儿的学校,引起小朋友议论,这会给我们稳定的生活带来影响,难道这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吗?”

  法官们经过分析,认为他们还是有达成协议的基础。汪女士有权看望女儿,但在看望女儿的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要作些改进。

  在涉及到女儿能否到汪女士家过夜这一点上,两位当事人产生了严重分歧。汪女士继续争取她所理解的幸福:“假期能让我把女儿接回家过夜吗?”但她失败了,作为孩子主要监护人的张先生说:“绝对不行!”法官们一再做工作,但协议的“边界”只能到此了。汪女士忍不住满脸失望,她喃喃地说:“为什么不可以让孩子过夜?为什么?”

  下午5时,双方的协议达成。从7月开始,每月的第一、第二周的星期六上午,汪女士可行使探望女儿的权利。这时,法庭的气氛出现了少有的轻松,当事人双方开始约定带孩子会面的地点……

  让探望化解感情的坚冰 探望权不仅意味着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利,还意味着他们和子女共同团聚、享受亲情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探望权又是亲情权、团聚权。

  即便离婚,对于孩子来说也是“爸爸妈妈我全要,少了一个不得了”。但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就等于翻过了一页书,再也不需要打开它了。

  章女士对此有了新看法。章女士作为被告,已经于6月初接到了本市某区法院的调解书。调解书规定从7月开始,她的前夫郦先生可以获得每月星期日上午9时至下午1时探望女儿的权利。由于各种原因,郦先生现在和女儿产生了隔膜,这让他感到很伤心。

  章女士是个坚强的女性,她工作努力,回家得奋力照顾体弱的女儿。面对前夫的起诉,她说,并非她不让他看孩子,只是由于生活太累,孩子也不太想看,就把这个问题给搁一边了。孩子由于长期不看父亲,对父亲有些隔膜,她忽闪着大眼睛天真地说:“法官说了,如果爸爸打我,我可以不去爸爸家了。”记者听了不由感到难过,孩子本应该拥有更多美好的记忆,尤其爸爸的亲情和关爱。

  章女士也说:“我们的婚姻结束了,但孩子和她爸爸的关系没结束,我完全同意他看孩子。”根据他们的协议,郦先生可以把孩子带回家,在下午1时送回。章女士通情达理地说:“即便超出点时间也没什么。”郦先生在电话里对记者说:“希望通过探望女儿,和女儿的关系会变好些。”

  探望还得更新观念 探望还得更新观念探望权是离婚父母应该享有的一种权利,但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总会碰到各种难题阻碍,从而影响探望质量。法院对这方面出现的问题,也无法强制执行。本市某区法院早已在新《婚姻法》出台前,就作过有关探望权的尝试了。然而,当事人对探望结果的满意度如何呢?

  身为教师的陈女士,在2000年6月向法院递交了要求探望女儿的诉状。然而开庭那天,被告并没有前往,而他们的女儿成了代表。女儿说:“妈妈,别告了,你的一切要求爸爸都同意。”心软的陈女士撤诉了。她获得了法定的探望权,然而没有固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她的探望质量难免打折扣。

  现在她每次要和女儿见面,都要提前一两天给女儿写信,以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她说,如果有一个硬性规定,或者一个类似户口簿、驾照的本本,孩子父亲看看这个东西,就积极地配合她探望孩子,该多好啊。

  解决探望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很不容易,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以及交接等内容,都将成为行使探望权中人们更为关注的内容和问题。

  视点眉批

  ·文 竹·

  父母探望子女,应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似乎不应该成为问题。然而今天在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恰恰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父亲(或母亲)要探望自己亲生的孩子,竟要偷偷地看,远远地看。读了这样的报道,让人心酸!

  现在常说,离婚要好聚好散;那么离婚后,父母怎样探望孩子,前夫前妻间更应有商有量。假如双方都能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善待对方,我想,解决这个“人之常情”的事,不一定都要兴师动众,对簿公堂的。

  观点精选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张贤钰: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进行探视不会严重危害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健康,可以准予无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合理探视子女的权利。澳大利亚《家庭法》则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强制方法时,可以将由授权指令规定的任何车辆、船只或飞行器开进授权指定的任何房屋和住所,将该子女交给被授予探视权的人。

  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妙春: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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