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名忠 通讯员沈平)6月21日,南山法院公开审理一宗制贩私盐的刑事案并当庭宣判。蔡朝坤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我市首宗因制造和销售私盐而受刑事处罚的案件。
案犯蔡朝坤原系个体咸菜档老板。从1997年开始,他发现贩卖假盐有利可图,便组织人员开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私盐。当年7月30日,蔡朝坤被南山区盐政执法人员抓获,查获散装非碘盐1250公斤。1998年2月9日,市盐务局执法人员又在南头水产批发市场查获蔡朝坤非法销售散装非碘盐50公斤。1999年2月25日,市盐政执法人员在南山汽车站旁查获蔡某非法加工、贩卖假冒深圳包装的碘盐1550公斤,非碘散装盐1950公斤,粗盐1050公斤。市区盐务局先后4次对蔡朝坤进行了行政处罚,蔡也写了保证书,信誓旦旦地保证今后再也不制售假盐。
但2000年1月30日,南山区盐务局经群众举报,在南山区月亮湾再次查获蔡的地下私盐加工厂,当场查获假冒深圳盐业总公司包装的私盐26包共1300公斤、非碘散装盐58包共2900公斤、工业用盐56包共2800公斤,贩运私盐的车一辆、封包机一台。
南山区检察院认为,蔡某未经许可,违背盐业专营的法律,非法制售私盐牟利,经多次行政处罚和教育仍不悔改,被查获的假冒伪劣盐累计已达12850公斤,延续时间达4年之久,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大,情节十分严重,指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南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院的指控当庭判决蔡某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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