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6月20日
-致电人:王胜利同学
-事由:今年四月,王同学从罐头里吃出一个一次性注射用针头,看了上期本版的啤酒投诉案例,王同学受到启发,要向厂家索赔精神和物质损失。
“当时我特别恶心,也不知这针头是干吗用的,幸亏没有吃到嘴里。”北京理工大学98级的王胜利同学对记者说。今年4月25日,全校有一千多名同学集体义务献血,学校给同学们发了营养品,其中有从学校超市购买的广东中山市生产的三和牌豆豉鱼,没想到他竟从中吃出了一个一次性注射用针头。厂家北京总代理刘经理来后答应保证两天之内给同学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但至今没有得到答复。“我们要求其给予1万元精神赔偿及3倍的物质赔偿。”王胜利表示。
北京总代理刘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去见了罐头里的针头,告诉学生我要征求中山市厂家的意见,厂里后来派了个业务员过来,去找学生没有找到。物质赔偿的比例一般是1:10,一瓶罐头的单价是4元钱;精神赔偿我不懂,要是法院、消协、工商等部门出了证据,说让我赔多少,我就赔多少。”
记者随之电话采访了厂家销售部的洪经理,洪经理说:“罐头里出现针头,我也是头一次遇到。我们有严格的生产工艺,现在我不能判断,也很难解释,甚至无法想象这种事情的发生。虽然我对我们的产品是不是真有问题抱有疑问,但为了息事宁人,我们愿意接受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要求,如果过高,厂家也可以告其勒索。”记者问“合理范围”是多少,洪经理说,一罐赔一件(48罐)是最厉害的了,“一二百元钱吧。”
“方律师热线”咨询员李小波女士指出,第一,王胜利的人证——同学和老师的证人证言,以及物证——罐头,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除非厂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证人证言是无效的。第二,厂家如果告王胜利勒索是不成立的。勒索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而王胜利的行为不具有这样的法律特征,他只是要求厂家解决问题,厂家的产品有问题或瑕疵,王胜利有权利依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提出索赔,或者向质量监督部门举报、投诉。至于精神索赔数额是否过高,则要因人、因事而异,现在不好下结论。第三,从一盒罐头中吃出针头,消费者就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此种罐头在生产的过程中卫生检验是不合格的,作为一次性购买的食品,不能保证别的罐头中没有其它的、肉眼或许看不见的脏东西,因此,这一千多个学生都可以要求退货,并且依据《消法》第49条,得到双倍的赔偿。(刘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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