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记者 徐建)重庆市首例因婚姻不忠引起的离婚赔偿案件22日在北碚区法院审结,因“第三者”导致离婚的丈夫刘某赔偿妻子5000元损害赔偿金。据悉,新《婚姻法》实施后,这类“过错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在全国也不多见。
1996年3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9年,被告刘某到某卡厅开车后,便与一外地女子有染,并于次年4月和该女子在外“名正言顺”地过起了同居生活。受到伤害的妻子多次苦口婆心劝说丈夫,但均告失败,遂于今年4月向北碚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并以丈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丈夫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有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被告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痛苦,根据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被告刘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5千元损害赔偿金。接到判决书后,二人平静地表示不再上诉。
据负责审理此案的韦建政法官介绍,新《婚姻法》中首次提出了“过错赔偿制度”,规定因为重婚、有配偶又和他人同居等原因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有上述过错行为的“花心男人”和“负心女子”有可能面临妻子或丈夫的索赔要求。他估计,随着新《婚姻法》逐渐被人们所了解,这样的案件还会增多,婚姻中的受害者应当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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