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6月26日消息:(朱墨)记者在乌鲁木齐一家酒店门前的停车场,见到一个牌子,上面写到“
本酒店免费提供车位,但如车辆发生损毁或车内物品被盗,本酒店概不负责”。
对此,该酒店营销部副经理解释说,由于酒店处于繁华地段,人流量很大,酒店考虑到可能会发生客人在车辆被损坏
或者车内物品被盗等不愉快的事,所以提前立出这个告示,提醒客人注意。
而该酒店的总经理助理李女士说:“目前乌鲁木齐市的整个酒店行业都是这样,一般的大酒店都在门前立一块类似内
容的牌子,因为几乎所有的酒店都没有对客人车辆负责的能力,所以我们立了那块牌子。”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新疆分所的戴凤鸣律师就此事说:“酒店是否要负责,主要是取决于停车的人是否是在该酒店消
费的客人,如果是,那么酒店是要负责的,因为虽然酒店在停车场上立了一个牌子,但是没有法律效力。大家都知道,确保消
费者财物不受侵犯是服务行业最一般、最普遍的义务,而停车场上的告示实施上是一种免责条款,这与他们应尽的义务相抵触
。其次,停车场的告示本身就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户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
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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