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柳州讯 (记者陈杰 虞蒋一)一起已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民事赔偿纠纷案,只因其中一被告为非经济实体,又是无上级主管的居民委员会,致使受伤害一方至今难领到足额赔偿。
家住柳州市龙潭小区的温超泉在13岁那年,即1997年1月24日中午12时许,与3个小孩在所居住小区踢球,不慎将球踢进一置放变压器的围墙内,温在翻爬围墙拾球时不小心跌下,触到高压线而被击伤,后鉴定为五级伤残。其父亲温刚为此将有关责任人柳州卷烟厂与龙潭小区居委会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温超泉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38158.61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柳州卷烟厂与龙潭小区居委会两被告各负33.5%的赔偿责任,即各自承担79783.13元。原告、被告均不服此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7月26日,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文书下达后,柳州卷烟厂向原告作出了赔偿。但是,同样负有33.5%赔偿责任的龙潭小区居委会至今却分文未赔。
记者6月11日来到龙潭小区,居委会主任周继红说“居委会没有钱”,因为她们4名工作人员的工资全由鱼峰区政府拨款。
龙潭小区受天马街道办事处管辖,为此,记者采访了天马街道办事处主任孙鸣。孙说,居委会非经济实体,与街道办事处又非上下级关系。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只负有指导的责任,在经济上是分离的。因此居委会发生的经济纠纷与街道办事处没有关系,不过法院的判决是要执行的,他们正考虑如何在法院的主持下制订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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