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畅 日前,市房地局发出了《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将由区县房地局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将于7月1日起执行,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也将在近日成立。
据悉,市房地局下设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的筹集、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地局也将设立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
《通知》为物业管理收足钱、用好钱、管好钱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以及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办理维修基金缴款确认手续。区、县中心确认后,开具“缴款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通知要求向专业银行缴款并获得“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提交经专户银行盖章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或房地产变更登记。
在区、县房地局核准业主委员会登记的同时,区、县中心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售出商品住宅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持银行盖章的缴款凭证向区、县中心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