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坪上乡的民工高骞走进昆明市事兴律师事务所请律师状告云南省公路桥梁第四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四公司)。
据悉,1999年,镇雄县坪上乡的民工高骞从家乡带领了10余人前往省路桥四公司江华路标段上干工程,在江华路标段上,高骞认识了包工费光武(大理人),并从费光武手中转包了一段公路。一份有关此事的工程合同书显示,工程承包合同的甲方为省路桥四公司江华路一标段,经办人是费光武,乙方为“镇雄县平上乡施工队”,经办人是高骞,合同规定,工期为一个月。工程完工后费光武只付了部分工程款,高骞带领手下民工去找费光武要工钱,费光武迫于压力,便答应他们过几天一定答复。11月8日,费光武给了高骞一张欠条并对高骞说:“我手里没钱,开张欠条给你,欠条上有四公司江华项目部的公章,如果将来我不给你钱,你可以向四公司要。”据高骞介绍,当时他不了解费光武怎么搞到这个公章的。
高骞告诉记者,欠条上的公章害了他整整三年了,三年来,他多次找费光武未果。无奈,他只好找路桥四公司江华路项目部经理唐光彦,要求唐光彦根据欠条付款。这一要求被唐光彦拒绝,理由是:“欠你的钱是费光武,与我无关!”他多次找路桥四公司,路桥四公司有关人士说替他问问,可是,没有任何结果。他总不明白为什么欠条上有了路桥四公司的公章,唐光彦总是推三说四。
关于欠条上所盖的公章,唐光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这颗公章是我借给费光武加盖的,我出借公章的目的是为了缓解高骞与费光武之间的矛盾。因此,加盖公间只起调停事端的作用。”然而,路桥四公司办公室的施主任不同意唐光彦的观点,他认为,路桥四公司的公章代表着路桥四公司在实施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向高骞支付17000多元的欠款,施主任告诉记者,他会督促公路有关人士,尽快协商解决此事。王勇(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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