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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受惊吓致病 银行策划反抢劫演习起风波(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8日17:47 金羊网-新闻周刊

图为备受惊吓的李友芬(左)患上了精神病,却被单位称为“装病”

  新闻背景:

  2001年5月29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引发了上述令人关注的话题。

  该市解放路城市信用社于1999年7月16日组织策划了一起反抢劫演习,由于事先没有告知当班的营业员,致使营业员李友芬因过分惊恐而精神失常。事后,信用社领导不仅没能妥善地处理好李友芬的治疗和工作安排,反而以李装病为由,拒付其医疗费并停发其工资。当连云港市劳动局根据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关李友芬在演习中惊吓致病,作出其为工伤的认定后,信用社非但没有及时纠正自己的过错,反倒以劳动局认定工伤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导致矛盾不断升级。

  在新浦区人民法院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庭审中,原被告均列举了各自的证据,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那么究竟孰对孰错?日前,记者对此事件进行了详尽采访。

  惊魂

  1999年7月16日中午,连云港市解放西路城市信用社营业部里显得格外安静,闲坐着的两个女营业员李友芬和李晓娟有点倦了,脑子昏沉沉的,睡意直往上涌。

  12时42分,大门外突然冲进两个头蒙丝袜的持枪“歹徒”。“不许动,把钱拿出来,谁动就打死谁。”一声大吼吓得还来不及反应的李友芬和李晓娟顿时脸色煞白,冷汗立刻湿透了全身。尽管手脚有点不听使唤,但强烈的责任感还是驱使她们用尽力气,分别按下了各自座位下的报警器开关,但报警器却没有丝毫反应。两女子顿时陷入了孤立无助之中,大厅里的紧张气氛刹那间凝固了。

  危急关头,一个“歹徒”冲到通勤门外,拼命撞击通勤门,企图闯进营业间。李友芬急眼了,顾不得“歹徒”的枪口,她狠命地扑向通勤门,顶住并插死了门栓,同时腾出手来,按下了她们最后一个求救希望——通勤门口的报警器。这用尽浑身力气孤注一掷的按使李友芬的手指甲都翻了,可该死的警报器依然没有反应。受惊过度的李友芬当场昏厥过去……

  几分钟之后,李晓娟感到外面没有动静,才大着胆子偷偷地向外瞄了一眼。奇怪的是,“歹徒”不见了,信用社的领导却微笑着走进营业大厅——原来刚才并不是什么歹徒抢劫,而是领导为了检验职工素质策划的一起反抢劫演习,警报器不响是因为他们事先已切断了电源。

  醒过来的李友芬面色苍白,大汗淋漓,鞋子也掉了一只。

  信用社领导对这次演习结果十分满意,对两位员工反应敏捷,采取防卫措施得当给予了高度评价。而且还给当班的李友芬和李晓娟每人奖励人民币200元,营业部其他人员每人奖励100元。

  得病

   让连云港市解放路城市信用社领导产生并策划这起反抢劫演习的动因缘于1998年底发生在该市的一起银行劫案。

  1998年11月,连云港市交通银行市区一储蓄所遭到一手持假枪的劫匪袭击,两名值班的营业员惊慌失措,为了保命,一听歹徒吆喝着要钱,她们便吓得只顾埋头把成捆的钞票向柜台外扔。歹徒装满了一提袋钞票已经逃离现场后,营业员竟还在一个劲儿地向外扔钱。银行的闭路电视真实地记录下了这一镜头,案发后,两职员的行为在系统内以及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吸取教训,该市金融单位积极采取了各项措施,以防范抢劫银行的犯罪活动。而城市信用社则“棋高一着”,组织实施了这次反抢劫演习。演习的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然而,让该信用社领导始料未及的另一出悲剧,却就此拉开了序幕。

  由于精神受到过度刺激,李友芬开始出现焦虑不安、恐惧、尿频、失眠等症状。每当有人敲门,或见到秃头的陌生人(因扮演抢劫者头蒙丝袜,像秃头),她经常无法克制地面色苍白、战栗、流汗。坚持上了3天班后,李友芬不得不请假休息。

  李友芬的丈夫尹澜平告诉记者,有一次,他正在厨房烧饭,突然听到妻子一声惨叫,等他冲过去一看,李友芬正在墙角瑟瑟发抖,小便失禁。平时家里只要有一丁点的动静,李友芬就抱着女儿的布娃娃拼命地往厨房或卫生间里逃,这样的情景每天都要出现许多次,他不得不回家照顾妻子。

  为了让李友芬从恐惧的阴影中解脱出来,尹澜平陪着李友芬四处看病。1999年9月,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李友芬进行心理测试,发现其心理出现异常,院方建议其到南京治疗。考虑到经济、交通等方面因素,1999年9月28日李友芬住进连云港市精神病医院,在该医院,李被诊断为延迟性心因性反应。经过5个月的住院治疗李友芬的病情已得到控制并向好的方面发展。但由于城市信用社拒付医疗费,只得于2000年2月28日提前出院,李友芬不仅错过了最佳治疗期,导致病情反复加重,她和单位之间也发生了本不该有的矛盾。

  纠纷

  李友芬为了国家的利益将个人生死置之度外,她的行为得到了连云港市解放路城市信用社领导的肯定。她患病初期,信用社的领导也曾几次派人前去看望,表示了关心和慰问。可是,当李友芬因曾经受到过度惊吓,害怕回到原来的工作环境,向单位提出调整工作的要求时,该信用社的领导却一反常态,不仅没有予认真考虑,反而以她在演习后还上了3天班为由,指责她是在装病。

  领导的态度让李友芬和家人很吃惊,在被多次指责后,李友芬愤怒了。一天,她终于控制不住激动的情绪,一脚将信用社主任办公室的门踢了个大窟窿。信用社的领导对李友芬的过激行为当然不会饶恕,他们拒绝为其报销后来发生的医药费,扣发其部分工资,直至发展到扣发全部工资。李友芬及其家人为此又一次承受了巨大的心理打击。

  为了使妻子能得到进一步治疗或调整一个适合的岗位,尹澜平多次厚着脸皮找到信用社的领导,希望得到他们的理解,但都没有效果。

  2000年5月,李友芬整天惊恐万状的样子也给刚上小学的女儿毛毛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尹澜平开始了艰难的上访投诉之旅。

  诉讼

  李友芬究竟是不是在装病呢?

  2000年3月,尹澜平来到新浦区法院立案庭咨询起诉。立案庭为其委托了连云港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李友芬作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认为:李友芬符合延迟性心因性精神障碍,且被鉴定人受到的精神因素刺激与出现精神障碍在时间上紧密相连,与其在工作期间所遭受的精神因素刺激存在因果关系。

  这份鉴定结论,使尹澜平投诉时手中多了一份最有力的证据。经人指点,他来到市劳动局递交了认定工伤申请报告。7月17日,劳动局依职权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劳动鉴定委员会最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与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结论基本一致。10月25日,连云港市劳动局根据以上条款以连劳(2000)254号文作出了《关于李友芬在演习中惊吓致病认定为工伤的通知》。该通知同时抄送解放西路信用社一份。

  事情本应该就此告一段落,只要连云港市解放路信用社按照有关条例给李友芬报销医药费、补发停发的工资,并调整其工作岗位就可以画上虽不圆满,但也勉强成立的句号。然而,事情再一次沿着出乎人们意料的轨迹而发展。

  当尹澜平拿着通知到信用社要求报销妻子的医药费、补发工资时,信用社领导却对工伤认定通知根本不认可,坚持不予报销药费,不补发工资。尹澜平无奈,不得不再次到劳动局,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仲裁。

  几乎与此同时,信用社却以劳动局认定工伤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连劳(2000)254号通知。3月16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信用社诉劳动局不服工伤确认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经审理最后认定精神鉴定委员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合法有效,并且能相互印证,信用社举出的证据无法推翻上述两个鉴定。被告劳动局认定李友芬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庭当庭宣判维持连劳(2000)254号《关于李友芬在演习中惊吓致病认定工伤的通知》。

  一审宣判后,信用社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5月29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反抢劫演习”侵害了职工权益

  专家说法

  连云港市城市信用社反抢劫演习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舆论对反抢劫演习事件是非曲直的关注程度,超过了行政诉讼案件本身。虽然有少数人认为特殊的工作岗位需要对员工进行一定的训练,否则国家、集体的利益将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但更多的人则对反抢劫演习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这样将暴力犯罪假戏真唱,不可避免地会对职工身心造成伤害,对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职工没有义务承受这种伤害。

  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研究中心和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部分法律专家。专家们结合相关法律对反抢劫演习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预防犯罪演习未作禁止性规定,信用社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是可以施行的。《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采取积极措施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预防犯罪演习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但是应该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前提。自然人的个体存在一定差异,较弱的个体更容易受伤害。社会鼓励强者,但是也应保护弱者合法权益,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因此,可以说预防犯罪演习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应最大限度地减少。

  南京大学的邱鹭凤教授说,演习的目的就是要检验和训练银行职工在遇劫状态下的报警和应变能力,人为切掉电源,没有报警器,演习还有什么意义?试想一下,那一天如果不是演习,而是真正的抢劫,报警器不响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面对两个五大三粗的持枪歹徒,仅凭两个弱女子能阻止犯罪吗?像李友芬那样奋不顾身,她还有命吗?

  法学专家认为,正因为信用社的领导在策划演习时,过于强调逼真,过于想渲染恐怖气氛,不仅忽视了具体的当事营业员,漠视了她们的个体权益。而且,使本该由当事营业员、营业部的其他职工、警方和周围群众构成的强势群体共同完成的阻止犯罪的任务,人为地强加给李友芬和李晓娟两个人来承担,本身就是个错误。而信用社的演习行为客观上给李友芬造成了精神伤害,对李友芬来说已经构成了侵权。李友芬属于工伤也是毋庸置疑的。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受害人与信用社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劳动工伤赔偿责任产生了竞合,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要求信用社承担劳动工伤责任。当然,后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因为劳动法对职工利益的保护更为严格。专家们还希望该信用社能正视自己好心而犯下的过错,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李友芬一个交代。本报特约记者 蔡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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