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何建明自幼丧母,父亲独自把他与弟弟何建林拉扯成人。何建林在大学毕业后分到外地工作,多年来,父亲随何建明一起生活。最近,父亲因年老突然去世,何建明在父亲的房间里找到了一份遗嘱,遗嘱里写明了老人留下的5万元积蓄,他们兄弟每人2.5万元。何建明看了后感到非常不服气,认为这些年一直是自己照顾着父亲,凭什么要把遗产与弟弟平分,于是把遗嘱改成了由他继承3.5万元,弟弟何建林继承1.5万元。谁知在分割遗产时,被细心的弟媳看出了破绽,不仅坚决不同意按此遗嘱分割财产,还说何建明篡改了遗嘱,丧失了继承权,遗产应全部由何建林继承。请问:篡改遗嘱是否丧失继承权? (王芳)
王芳同志: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继承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因,继承人也可能丧失其继承权。其中,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四款就明确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根据以上法律,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了遗嘱,但情节并不严重,不一定丧失继承权,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
如何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指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从来信所叙的情况来看,何建明的行为并不导致其丧失继承权,但却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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