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武雪梅报道:李女士是在自己的新婚典礼上被喷射的彩条烧成十级伤残的!上周五,她和当时一起被烧伤的丈夫将彩条罐的经销商刘某夫妇告上法庭,索赔37万元。
对于原告的要求,被告当庭答辩说,烧伤前二原告没有在他们的摊位买过引发火灾的这种“飘虹彩条”。因此,原告是否在婚礼举行前从被告处买过彩条罐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李女士说自己是在2000年5月初为筹备婚礼用品,到被告处五爱市场9区205摊床购买了12罐标有“广州白云区飘虹日用化工厂”生产的“飘虹彩条”用于婚礼庆典时喷放。同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二原告举行婚礼,当他们下车步入新房时,亲友们手持“飘虹彩条”向二原告身上喷射,先喷到新郎身上的彩条突然起火燃烧,当新娘要去扑救时,已喷到身上的彩条也起火燃烧,当即二原告的头部、面部、手臂等多处起火燃烧。二人在亲友们的救助下扑灭身上的火苗,并被送到市消防支队医院医治。现在二原告分别出现色素沉着、疤痕和面部脱皮现象,不能进行日常工作。
而对于原告出示的信誉卡,被告解释说,是事发后有人来买彩罐才开出的,事发之前没有向原告出卖。而消协的人说,被告曾同意进行过调解,但没说是不是自己出卖的彩条。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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