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将强制归集物业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俗称办理大产证)或者变更登记(俗称办理小产证)。
据了解,《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是由市政府发布,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规定,新建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设立维修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解除购房人的后顾之忧。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配备电梯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不配备电梯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购房人则按照配备电梯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另据记者了解,依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该办法规定,市房地资源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上述办法规定,侵占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的经营服务收益或挪用维修基金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致使维修基金被挪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作者: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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