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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判决首例交通事故伤害精神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04日10:0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7月4日消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宗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 事方赔偿死者亲属280437.60元,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深圳首例对交通事故伤害作出精神赔偿的判 决。

  2000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深圳市顺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一辆大型牵引车在深圳布吉上朗俊 业玩具厂装完货物准备驶离工厂,当牵引车途经工厂门口时,因司机王某操作不当,撞倒岗亭,致使正在岗亭内执行公务的职 员陈树培死亡。

  死者陈树培的收入是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父母在家乡务农,还有一个妹妹今年11岁尚在就学。案发后,交警部门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死者父母将车主和司机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 费75177.60元、抚养费20200元、赡养费1032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肇事司机驾驶不慎,撞毁门卫室,是造成死者陈树培死亡的 直接原因,应对其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单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死者年仅20岁,作为家中的惟一青壮年,其死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 赔偿金100000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赡养费9120 0元和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为280437.60元。(李桂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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