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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检察院纠正法医鉴定 犯罪嫌疑人受到惩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04日13:01 深圳商报

  【本报讯】(通讯员凌翔张岩记者郑恺)在“严打”斗争中,南山区检察院依法纠正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的法医鉴定,受害人的受伤情况由轻伤改为重伤,从而使必须得到法律严惩的犯罪嫌疑人不致于轻判。犯罪嫌疑人贾文华近日已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是记者昨天从南山区检察院获得的消息。

  去年11月15日晚,犯罪嫌疑人贾文华的弟弟因跳舞与荆某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贾文华与其兄(已因病死亡)见其弟弟与人打架,便持菜刀将荆某和正在劝架的曹某砍伤。当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两人的脸部、腹部、手部等多处部位被刀砍伤,伤势程度均为轻伤。今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向南山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承办该案的南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对该案作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在所有的证据审查一遍后,他们找来了两位被害人,看到两位被害人的脸上有明显的疤痕,其中荆某脸上的刀疤约有10厘米,横穿鼻翼、面颊,容貌严重受损。他们感到法医鉴定两位被害人均为轻伤可能有偏差,而这份关系到量刑轻重的法医鉴定非常关键。

  为此,检察人员便查阅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其中第16条第一款规定面部损伤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者,属重伤。公安机关的法医没有引用该条规定,而是引用了“两高两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属适用法规有误。在确定无误后,检察人员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对荆某重新进行法医鉴定的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接受了检察建议,于今年4月9日对荆某进行重新鉴定,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5月30日,南山区检察院以贾文华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贾文华伙同其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贾文华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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