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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转移存款 新婚姻法判决少分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04日13:4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31岁的姜治明(化名)在与妻子沈欣(化名)离婚时,将二人的共同存款转移,被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判决少分了近2万元钱。日前,太平区法院一审判决的这起离婚案,成为哈尔滨市首起因转移共同财产而被判少分的案件。

  1996年,姜与沈登记结婚。今年3月,因感情破裂,姜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诉称: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不用法院处理。沈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却提出姜有一笔银行存款79000元,被其在诉讼期间隐藏、转移,她要求依法分割。

  法庭经审理认为,姜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存的款是夫妻共同存款,他在诉讼期间将其转移,在分割该笔存款时可少分。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二人离婚;共同存款中20000元归姜,59000元归沈。

  据悉,姜不服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市开元律师事务所的曾璐律师说:如按旧法,这种情况下这笔存款应判二人平分。依据新法中的有关规定判决,其实是新补充的对转移存款者这一行为的一种惩罚。

  此案的判决依据了新《婚姻法》中新增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守权温宏本报记者杨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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